基金名稱瑞銀(盧森堡)印度精選股票基金(未申報生效)(美元)
基金英文名稱UBS (Lux) Equity SICAV - India Opportunity (USD) P-acc
台灣總代理瑞銀投信
海外發行公司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公司
指標指數MSCI India (net div. reinv.)
成立日期2025/03/26 註冊地盧森堡
基金核准生效日N/A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N/A
基金規模N/A 計價幣別美元
基金類型單一國家型基金 投資區域印度
投資標的股票型 風險報酬等級RR4
最高經理費(%)1.44 最高保管費(%)0.36
最高銷售費(%)N/A 單一報價Y
配息頻率
保管機構UBS Europe SE Luxembourg Branch 傘狀基金Y
費用備註
經理人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Singapore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投資策略此為主動管理型子基金,至少將 70% 的資產投資於在印度註冊或主要營運的公司之股票與其他股權工具,無論其市值大小。該子基金可投資於於認可交易所上市的全球存託憑證(GDR)、美國存託憑證(ADR)及類似證券,也可直接投資於印度發行人所發行、在認可交易所或其他公開、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證券。本子基金亦推廣環境和/或社會特性,並符合 SFDR 第 8 條規定。更多資訊請參閱附件 I(SFDR RTS 第 14(2) 條)。該子基金採用 UBS 綜合 ESG 評分(Blended ESG Score)來識別具備良好環境與社會表現或具備強大永續性特質的投資標的。此評分為 UBS 與兩家外部 ESG 評級機構(MSCI 與 Sustainalytics)之標準化 ESG 評分的平均值,涵蓋環境足跡、營運效率、風險管理、氣候變遷應對、資源利用、污染與廢棄物管理、勞動標準、供應鏈監控、人力資本發展、董事會多元性、職業健康與安全、產品安全、反詐欺與反貪腐政策等因素,評分範圍為 0 至 10 分,10 分代表最佳永續表現。ESG 推廣特性包括:加權平均碳強度(WACI)低於基準或絕對碳排放較低;永續性評分高於基準,或至少 51% 資產投資於基準中永續性評分上半部的公司。投資經理將 ESG 分析納入投資決策,涵蓋至少:90% 來自已開發國家大型公司之證券;75% 來自新興市場大型公司之證券;以及其他公司至少 75%。該子基金使用 MSCI India 指數作為績效衡量、ESG 指標監控、投資風險管理與投資組合建構之參考基準。該基準指數並非為推廣 ESG 特性而設計,投資經理可自行決定投資組合配置,無需依循基準指數的成分或權重,因此基金績效可能與基準指數有所差異。
銷售機構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淨值日期 最新淨值 漲跌(%) 本月以來(%) 本季以來(%) 今年以來(%)
2025/06/26 106.12 0.99 2.22 6.48 N/A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1.05 N/A N/A N/A N/A N/A
註1: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註4: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5: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6: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註7: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註8: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9: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10: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